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、增设“上门服务费”项目的通知
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对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,推动医疗保障向居家延伸,根据台医保联发〔2023〕3号文件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增设“上门服务费”项目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、上门医疗服务的,采取“医疗服务价格+上门服务费"方式收费,提供的医疗服务、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“上门服务费”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。删除1306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、13070000100出诊项目。
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。
玉环市第二人民医院
2023年2月1日
附件: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
序号 | 编码 | 项目名称 | 项目内涵 | 除外 内容 | 计价单位 | 价格 (元) | 备注 | 分类 | 先行支付比例 | 限定支付范围 |
4 | 14040000002 | 上门服务费(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) | 根据患者需求,医疗机构派出符合规定资质的医务人员,前往患者指定地点为其提供合法合规的医疗服务。所定价格涵盖医疗机构派出的医务人员的交通成本、人力资源消耗 | 次·人 | 180 | 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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